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建文,湖北衡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十堰市張灣區(q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XX、張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允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建能
書記員:陳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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