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棗陽市人,住襄陽市。
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榮軍,湖北美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信和匯金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北路甲19號樓25層2907。
法定代表人:王楊,信和匯金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信和匯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甲39號建外SOHO23號樓(南辦公樓)B-1001室內01號。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信和匯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甲39號建外SOHO23號樓(南辦公樓)B-1001。
法定代表人:王楊,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北路甲19號樓31層3601。
法定代表人:王楊,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洪成,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朱某某、張某與被告信和匯金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信和匯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誠公司)、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民公司)、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富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張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榮軍、被告匯金公司、匯誠公司、惠民公司、財富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洪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朱某某、張某與匯金公司、匯誠公司、惠民公司、財富公司簽訂的《信用服務及管理服務協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用由匯金公司、匯誠公司、惠民公司、財富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朱某某與匯金公司襄陽分公司達成借款意向。2015年9月18日,朱某某的專用賬戶上收到249800元。朱某某收到《借款協議》及《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后才發(fā)現出借人是陌生人夏靖,且將25萬元的本金列寫為401767.93元,而《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是為了使借款高息表象合法化而炮制了不存在的各項費用。因《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當屬于無效協議,故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朱某某、張某與匯金公司、匯誠公司、惠民公司、財富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其內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從現有證據來看也不足以認定該服務協議具有其他法定無效的情形,故服務協議本身應屬有效,朱某某、張某要求確認服務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某某、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35元,由原告朱某某、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耀承 審 判 員 石海燕 人民陪審員 朱玉婷
書記員:魯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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