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雞西市梨樹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妍妍(系朱某某之妻侄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雞西市梨樹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德華,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雞西市雞冠區(qū)。
負責人:王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陸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應朱某某的申請,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黑0305財保2號民事裁定,查封了陸某某所有的黑×號機動車檔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妍妍、孔德華、被告陸某某、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包括120搶救費、醫(yī)用護理包購置費和住院費在內的醫(yī)藥費13 454.48元、伙食補助費1 500.00元、營養(yǎng)費1 500.00元、護理費4 617.58元、誤工費6 000.00元、交通費150.00元,合計27 222.06元。上述賠償,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陸某某全額賠償。
雙方對“2017年5月12日9時,陸某某駕駛黑×號輕型貨車在S206省道平崗嘉禧汽車美容店處,朱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住院治療15天;經梨樹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陸某某負主要責任,朱某某負次要責任;陸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期內;陸某某已給付朱某某醫(yī)療費2 000.00元;經司法鑒定,朱某某醫(yī)療終結時間三個月、護理為一人護理30天、營養(yǎng)期為30天,司法鑒定費為1 800.00元”等事實要素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爭議的要素為:1.朱某某支出的醫(yī)療費中醫(yī)用護理包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營養(yǎng)費;4.護理費;5.誤工費;6.交通費。
本院結合庭審中雙方的舉證與質證,對上述爭議要素認定如下:1.關于朱某某支出的醫(yī)用護理包費用。雖然朱某某提供的票據不是醫(yī)院的正式收據,但根據朱某某就醫(yī)醫(yī)院對患者外傷急診術前護理用品均要求患方自備的慣例,本院對其醫(yī)用護理包購置費票據予以采信。結合朱某某的120搶救費和住院醫(yī)藥費,認定朱某某的醫(yī)藥費為13 454.48元;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朱某某主張按每天100.00元標準計算,其主張的計算標準合理。朱某某住院15天,要求給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 5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本地物價水平、朱某某傷情和年齡,其營養(yǎng)費應以每天20.00元為宜,其30天的營養(yǎng)費為600.00元。朱某某要求給付營養(yǎng)費1 500.00元,其超出部分本院本予認定;4.關于護理費。朱某某的護理人員無固定職業(yè),朱某某主張按2016年本省居民服務或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55 411.00元作為計算標準合理,本院認定其護理費為4 617.58元;5.關于誤工費。朱某某主張其在梨樹時代旅店從事更夫和水電工工作,并提供了時代旅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工作證明。雖然朱某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仍在從事勞動,故對其誤工費主張予以支持。時代旅店的工作證明證實朱某某的月工資標準為2 000.00元,本院認定朱某某的誤工費為6 000.00元;6.關于交通費。朱某某的護理人員家庭住址為雞西市梨樹區(qū)某委,朱某某住院地為雞西,單程公交客車票價為5.00元。本院認定朱某某護理人員交通費為150.00元。
本院認為,朱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陸某某駕駛在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造成朱某某受傷,且陸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朱某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0 767.58元,朱某某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5 554.48元,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應當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10 000.00元,其余5 554.48元,應由陸某某按70%賠償3 888.14元,扣除已付醫(yī)藥費2 000.00元,陸某某再行給付1 888.14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朱某某賠償款20 767.58元,陸某某再行給付原告朱某某賠償款1 888.14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二、駁回朱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司法鑒定費1 800.00元,由陸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1.60元,減半收取240.80元,朱某某負擔57.60元,陸某某負擔183.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希望
書記員:李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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