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被告:上海綠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小弟,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磊,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與被告上海綠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均稱“綠某公司”)間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就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銀翔路XXX號XXX層XXX室(以下均稱“系爭商鋪”)的租金收益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5,122.58元(計算方式為752,043元*6%);二、要求被告按照《承諾書》約定,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收益違約金75,204.3元(計算方式為752,043元*10%)。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簽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均稱“《出售合同》”)一份,約定朱某購買綠某公司出售的上海市嘉定區(qū)銀翔路XXX號XXX層XXX室商鋪一套,合同總價752,043元。同日,雙方簽訂了《南翔綠某商業(yè)廣場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以下均稱“《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該《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3.1條約定了系爭商鋪的租賃期為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4日止;第4.3條約定了租金收益標準為每年租金收益不低于《出售合同》簽約價的6%(即45,122.58元/年),并且約定了綠某公司應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朱某就系爭商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租金收益45,122.58元。綠某公司曾出具《承諾書》保證裝修工程于2017年11月30前開工建設。開業(yè)時間不遲于2018年10月1日。開業(yè)標準為商家入駐率不低于可租面積的70%,15,000平方米。若綠某公司違約,承諾賠償房屋實際到賬款的10%的違約金賠償。截止起訴之日,被告綠某公司未曾支付原告朱某任何租金收益,也并未開業(yè),經多次催討無果。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
被告綠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朱某所有訴請。1.依據雙方簽訂的《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原告提交的部分購房款付款憑證、納稅憑證等不完整,被告有權延期支付租金收益,但對合同約定的租金收益起付日期、支付周期、計算標準及金額無異議。2.原告依據《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支付其租金收益,而《承諾書》應為《出售合同》解除情況下的約定,與本案無關,其要求支付系爭商鋪未按時開業(yè)的違約金無合同依據。
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簽訂《出售合同》一份,約定朱某購買綠某公司出售的上海市嘉定區(qū)銀翔路XXX號XXX層XXX室商鋪一套,合同總價752,043元。同日,朱某(乙方)與綠某公司(甲方)簽訂了《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一份,合同3.1條約定:商鋪經營管理期限第一階段為10年,從2016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4日止。租金收益計算日期從2016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4日止。商鋪經營管理期限第二階段為10年,從2026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4日止。租金收益計算日期從2026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4日止;合同4.1條約定:為保障市場的興旺,乙方同意將所購商鋪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的全部租金收益作為市場培育補貼全部歸甲方所有,供甲方進行統(tǒng)一招商和經營管理,以培育市場,期間所有招商投入、培育成本、廣告費用、管理規(guī)劃成本、市場審批交際等費用和租營風險均由甲方承擔。2016年12月15日前因市場運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合同4.3條約定:第一階段委托期內,從2017年12月15日起算至2026年12月14日乙方保底年收益為該商鋪買賣合同簽約總價的6%。乙方應得的年收益由甲方每年度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下一年度的第一個月15日以前。乙方在領取上述收益前向甲方提供等額有效發(fā)票。如乙方無法提供發(fā)票的,由甲方代開發(fā)票并扣除代開發(fā)票稅金后向乙方支付收益。之后,朱某向綠某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并于2016年2月14日取得了《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現(xiàn)綠某公司未按約支付系爭商鋪相應租金收益,故原告朱某訴至本院。
審理中,原、被告一致確認系爭商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租金收益的支付時間為2019年1月15日,支付金額為45,122.58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遵照履行?,F(xiàn)原、被告雙方均對系爭商鋪租金收益起付時間及付款金額并無爭議,朱某要求綠某公司支付就系爭商鋪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租金收益45,122.58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朱某第二項訴請主張的逾期開業(yè)違約金,并要求按系爭商鋪購房款的10%主張,綠某公司的抗辯稱該違約金系解除《出售合同》情況下的關于違約責任的承諾,不適用于本案《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xié)議》中的逾期支付租金收益的違約責任,該抗辯意見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綠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某就上海市嘉定區(qū)銀翔路XXX號XXX層XXX室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租金收益45,122.58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06.54元,減半收取1,353.27元,由原告朱某負擔845元,被告上海綠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508.27元,雙方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史建穎
書記員:王??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