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某某
鄒某某
王某某
咸寧鴻基印務有限公司
原告權某某。
被告鄒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鄒某某之妻。
被告咸寧鴻基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溫泉開發(fā)區(qū)長江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職務:執(zhí)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權某某訴被告鄒某某、王某某、咸寧鴻基印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權某某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鄒某某、王某某、咸寧鴻基印務有限公司的財產或銀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扣留,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權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告鄒某某、王某某、咸寧鴻基印務有限公司600000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其相應的銀行存款或扣留相應的收入。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權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告鄒某某、王某某、咸寧鴻基印務有限公司600000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其相應的銀行存款或扣留相應的收入。
審判長:李福坤
書記員: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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