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陳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陳紅某
池莎莎(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
張麗蘋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池莎莎,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張麗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紅某、第三人張麗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聰,被告陳紅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池莎莎,第三人張麗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2014年油補10231.64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6年10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8日,原、被告就轉賣出租車達成協(xié)議,同時約定2014年油補歸原告所有,但被告領取油補后拒不返還。
被告陳紅某辯稱,原、被告達成出租車轉賣協(xié)議屬實,但簽協(xié)議時對油補沒有約定。
被告領取2014年油補后,與第三人簽訂的出租汽車補貼領取協(xié)議書屬實。
第三人張麗蘋訴稱,我是被告陳紅某轉賣出租車前雇傭的司機,2016年1月29日與被告陳紅某達成協(xié)議,約定2014年油補分配給我5231.64元。
請求判令:被告陳紅某給付油補5231.64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原、被告簽訂的《轉賣出租車協(xié)議書》及銀行打款記錄。
雙方均認可簽定協(xié)議時石家莊市天鵬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鵬公司)法定代表人車寧在場并代書了協(xié)議內(nèi)容。
被告對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當時商量2014年油補歸被告,但車寧寫成了“2014年度油補歸乙方(指本案原告)所有”,簽字時由于疏忽沒發(fā)現(xiàn),事后發(fā)現(xiàn)了即和原告一起去找車寧更改了這一條,車寧在乙方下面畫箭頭標注了“陳紅某”。
當天原告說他那份協(xié)議找不到了,就要了被告的原件,因此無法提供更改后的原件。
原告對被告所述更改協(xié)議及索要被告協(xié)議書原件的內(nèi)容均不予認可。
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jù)。
另,被告及第三人對銀行打款記錄無異議。
第三人張麗蘋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與被告簽訂的《出租車補貼領取協(xié)議書》,被告無異議。
根據(jù)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8日,原、被告簽訂《轉賣出租車協(xié)議書》,約定將被告的冀A×××××出租車轉賣給原告,協(xié)議內(nèi)容由天鵬公司法定代表人車寧代書。
協(xié)議落款原告簽名下方由車寧書寫了“2014年度油補歸乙方所有”的內(nèi)容,原告在此句話上摁了指紋。
此協(xié)議原、被告及天鵬公司各持一份,原告與天鵬公司保留的原件一致,被告未提交原件。
原告已全額支付購車款,其中,向被告支付25萬元、向第三人支付30萬元。
2016年1月29日,第三人張麗蘋與被告陳紅某簽訂《出租汽車補貼領取協(xié)議書》,約定冀A×××××出租車名下2014年油補10231.64元,被告分得5000元,第三人分得5231.64元。
天鵬公司及石家莊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車組客運管理科(以下簡稱運管處)在該協(xié)議上蓋章。
2016年10月25日,被告收到運管處發(fā)放的2014年度油補10231.64元。
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向車寧進行了調(diào)查,車寧稱:原、被告簽約時,商量2014年油補歸原告所有,因此由他書寫了上述內(nèi)容后,雙方才簽字摁指紋的。
簽訂協(xié)議后,原、被告未曾到公司要求更改關于油補歸屬的條款。
發(fā)放油補時,由于工作人員疏忽讓被告領取了2014年度的油補。
本院認為,被告認可簽訂《轉賣出租車協(xié)議書》時有“2014年度油補歸乙方所有”的內(nèi)容,即2014年度油補歸原告所有。
被告主張事后與原告一起找到天鵬公司車寧更改為歸其所有,對此,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首先,原告及車寧對被告陳述的內(nèi)容均不予認可;其次,被告不能提供更改后的協(xié)議原件,稱原件被原告借故要走,原告亦不予認可;再者,被告作為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將約定己方權利的協(xié)議原件交于對方,明顯不符合常理。
綜合以上幾點,因被告對其陳述的內(nèi)容不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此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認定雙方約定2014年度油補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將已領取的油補10231.64元返還給原告,并應自領取之日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因原、被告已先期約定油補歸屬于原告,故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就油補所作的約定不能與本案一并處理,雙方如有糾紛可另案處理。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紅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某2014年度油補款10231.64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駁回第三人張麗蘋的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元及保全費122元,由被告陳紅某負擔。
本案第三人案件受理費25元,由第三人張麗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認可簽訂《轉賣出租車協(xié)議書》時有“2014年度油補歸乙方所有”的內(nèi)容,即2014年度油補歸原告所有。
被告主張事后與原告一起找到天鵬公司車寧更改為歸其所有,對此,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首先,原告及車寧對被告陳述的內(nèi)容均不予認可;其次,被告不能提供更改后的協(xié)議原件,稱原件被原告借故要走,原告亦不予認可;再者,被告作為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將約定己方權利的協(xié)議原件交于對方,明顯不符合常理。
綜合以上幾點,因被告對其陳述的內(nèi)容不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此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認定雙方約定2014年度油補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將已領取的油補10231.64元返還給原告,并應自領取之日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因原、被告已先期約定油補歸屬于原告,故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就油補所作的約定不能與本案一并處理,雙方如有糾紛可另案處理。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紅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某2014年度油補款10231.64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駁回第三人張麗蘋的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元及保全費122元,由被告陳紅某負擔。
本案第三人案件受理費25元,由第三人張麗蘋負擔。
審判長:李彥紅
書記員: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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