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熊光輝(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
方志新
李某
屈曉鴻(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
張廣興(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武當路2號。
法定代表人唐衛(wèi)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光輝,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方志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李某,職業(yè)狀況不詳。
委托代理人屈曉鴻,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張廣興,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日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組成由審判員王廣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羅云飛主審、審判員柏媛媛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唐日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光輝,被上訴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屈曉鴻均到庭參加訴訟。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原審訴請判令:1、大唐日盛公司支付違約金48598元,并從2013年3月28日起按每日179.99元支付違約金直至將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房屋交付使用;2、負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訴辯意見,本案的審理焦點為:
1、大唐日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九條約定了交房期限及條件,該條款合法有效,開發(fā)方大唐日盛公司應當按照該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將辦妥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房屋交付給購房戶,但大唐日盛公司直到2013年7月2日才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狀況表明,其無法按照約定履行交房義務。大唐公司雖主張因土地、規(guī)劃、市政建設捆綁該公司開發(fā)的“中央華府”工程項目,導致工程驗收備案延后,存在違約免責事項,但縱觀全案證據(jù)、事實(十堰政府網的網上截屏視圖資料、市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相關行政文書等)可以看出,文化廣場及市府路改造項目并不屬于“中央華府”工程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建設范圍,導致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延后的原因在于大唐日盛公司自身,故大唐日盛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且不具備免責事由,應承擔違約責任。
2、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渡唐贩款A售合同》第十條約定了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大唐日盛公司逾期交房超過90日,應當按照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此外,在業(yè)主提起訴訟后,大唐日盛公司亦提起了反訴,該行為表明其并無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一審判決在判決駁回反訴請求的同時將違約金的計算期限截止到實際交付之日止正確,應予支持。
3、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因大唐日盛公司通知業(yè)主收房時不符合合同約定,李某有權拒收房屋,大唐日盛公司請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其解除合同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5元,由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訴辯意見,本案的審理焦點為:
1、大唐日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九條約定了交房期限及條件,該條款合法有效,開發(fā)方大唐日盛公司應當按照該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將辦妥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房屋交付給購房戶,但大唐日盛公司直到2013年7月2日才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狀況表明,其無法按照約定履行交房義務。大唐公司雖主張因土地、規(guī)劃、市政建設捆綁該公司開發(fā)的“中央華府”工程項目,導致工程驗收備案延后,存在違約免責事項,但縱觀全案證據(jù)、事實(十堰政府網的網上截屏視圖資料、市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相關行政文書等)可以看出,文化廣場及市府路改造項目并不屬于“中央華府”工程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建設范圍,導致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延后的原因在于大唐日盛公司自身,故大唐日盛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且不具備免責事由,應承擔違約責任。
2、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渡唐贩款A售合同》第十條約定了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大唐日盛公司逾期交房超過90日,應當按照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此外,在業(yè)主提起訴訟后,大唐日盛公司亦提起了反訴,該行為表明其并無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一審判決在判決駁回反訴請求的同時將違約金的計算期限截止到實際交付之日止正確,應予支持。
3、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因大唐日盛公司通知業(yè)主收房時不符合合同約定,李某有權拒收房屋,大唐日盛公司請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其解除合同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5元,由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廣泉
審判員:羅云飛
審判員:柏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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