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曉晶,湖北遇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王某,男,生于1970年11月3日,漢族,個體經(jīng)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義明
書記員: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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