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麗,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弘英,黑龍江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鏈傳動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德龍路3號。
法定代表人孫承啟,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助國,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雄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德龍路3號。
法定代表人張舉彥,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煥平,黑龍江卜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麗與被告齊齊哈爾鏈傳動有限公司、雄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勞動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麗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麗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麗負擔。
審 判 長 李 波 審 判 員 趙亞琳 人民陪審員 齊 鑫
書記員:王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