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邯鄲市肥鄉(xiāng)縣康某某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麗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慶軍。
委托代理人:李新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書軍,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邯鄲市肥鄉(xiāng)縣康某某飲料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三終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邯鄲市肥鄉(xiāng)縣康某某飲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李學境 代理審判員 房利永 代理審判員 郭彥民
書記員: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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