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馬軍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王艷峰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
原告:李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馬軍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新立莊村華明路東側(cè),組織機構(gòu)代碼78408354-4。
負責人:張樹國,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唐某市灤縣新城興華西路123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79419505-6。
負責人:楊衛(wèi)利,服務部經(jīng)理。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艷峰,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大地財險灤縣服務部)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軍戍、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大地財險灤縣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王艷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6日與被告大地財險灤縣服務部、于2012年10月30日與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均有效,雙方均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原告提交的龐大汽貿(mào)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薊縣分公司、第一受益人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原告李某某已經(jīng)償還全部貸款,故原告有權(quán)訴請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被告抗辯主張原告主體不適格,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保險車輛及三者車均違反安全裝載等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僅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本案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事故保險人拒賠的情形;被告抗辯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超載,車損險應當加免5%。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李寶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關(guān)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關(guān)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shù)牟蛔悴糠痔崞鹪V訟,請求保險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枰婪ㄊ芾怼敝?guī)定,原告訴請被告全額賠償其損失于法有據(jù),故被告抗辯主張只承擔原告車輛損失部分的30%,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遵化市價格評估中心與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被保險車輛車損數(shù)額相差21205元(154060元-132855元),原告應當負擔公估費2010.84元【561.58元(21205元÷154060×4080元)+1449.26元(21205元÷132855×9080元)】;被告應當負擔公估費11149.16元(4080元+9080元-2010.84元);被告已實際負擔公估費9080元,應再負擔2069.16元。
李寶生損失中屬于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賠償?shù)膿p失為114717.84元{382392.8(376526(死亡賠償金46.3萬元+喪葬費23526元-交強險11萬元)+5866.8元(醫(yī)療費15866.8元-交強險1萬元)】×30%},被告應當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所有的主掛車分別在二被告處投保,故公估費、更換配件殘值均應由二被告按比例分擔。
綜上,被告大地財險灤縣服務部應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李某某114057.58元{[車損120355元+公估費1841.22元(120355元÷135255(120355元+14900元)×2069.16元】-殘值2135.61元(120355元÷135255(120355元+14900元)×2400元】]×(1-5%)};在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賠償原告5萬元,合計164057.58元。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應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14120.37元{【車損14900元+公估費227.94元(2069.16元-1841.22元)-殘值264.39元(2400元-2135.61元)】×(1-5%)}。二被告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損失后享有向三者方的代位求償權(quán)。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164057.58元;
二、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14120.37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420元,減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34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負擔179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6日與被告大地財險灤縣服務部、于2012年10月30日與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均有效,雙方均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原告提交的龐大汽貿(mào)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薊縣分公司、第一受益人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原告李某某已經(jīng)償還全部貸款,故原告有權(quán)訴請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被告抗辯主張原告主體不適格,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保險車輛及三者車均違反安全裝載等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僅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本案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事故保險人拒賠的情形;被告抗辯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超載,車損險應當加免5%。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李寶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關(guān)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關(guān)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shù)牟蛔悴糠痔崞鹪V訟,請求保險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枰婪ㄊ芾怼敝?guī)定,原告訴請被告全額賠償其損失于法有據(jù),故被告抗辯主張只承擔原告車輛損失部分的30%,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遵化市價格評估中心與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被保險車輛車損數(shù)額相差21205元(154060元-132855元),原告應當負擔公估費2010.84元【561.58元(21205元÷154060×4080元)+1449.26元(21205元÷132855×9080元)】;被告應當負擔公估費11149.16元(4080元+9080元-2010.84元);被告已實際負擔公估費9080元,應再負擔2069.16元。
李寶生損失中屬于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賠償?shù)膿p失為114717.84元{382392.8(376526(死亡賠償金46.3萬元+喪葬費23526元-交強險11萬元)+5866.8元(醫(yī)療費15866.8元-交強險1萬元)】×30%},被告應當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所有的主掛車分別在二被告處投保,故公估費、更換配件殘值均應由二被告按比例分擔。
綜上,被告大地財險灤縣服務部應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李某某114057.58元{[車損120355元+公估費1841.22元(120355元÷135255(120355元+14900元)×2069.16元】-殘值2135.61元(120355元÷135255(120355元+14900元)×2400元】]×(1-5%)};在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賠償原告5萬元,合計164057.58元。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應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14120.37元{【車損14900元+公估費227.94元(2069.16元-1841.22元)-殘值264.39元(2400元-2135.61元)】×(1-5%)}。二被告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損失后享有向三者方的代位求償權(quán)。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164057.58元;
二、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14120.37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420元,減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34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灤縣營銷服務部負擔1790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80元。
審判長:張洪艷
書記員:張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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