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亞某。
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法定代表人鄒賢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凱,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柳曉軍,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亞某訴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下稱湖北日報)侵犯攝影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著作權糾紛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亞某,被告湖北日報的委托代理人胡凱、柳曉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李亞某創(chuàng)作完成涉案攝影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該作品內容為武漢長江大橋全景圖,圖片具體內容包括武漢長江大橋全景、大橋北岸及龜山電視塔、大橋南岸及黃鶴樓,圖片較完整的展現了武漢長江大橋全景以及長江兩岸風景,圖片還記錄了特定時間上大橋橋面行駛的汽車(如一輛通體大紅色的公共汽車),長江江面上停泊的船只等。
2015年3月12日,《楚天都市報》第6540期以“3.15進行時”為主題制作的專版(即第A07版和第A06版)使用了原告拍攝的《武漢長江大橋》(長片)攝影作品為報眉“3.15進行時”制作彩色和黑白背景圖片,上述第A07版《武漢市房管局相關部門負責人陳浩提醒-購買商品房要查驗開發(fā)商預售證》一文配圖“陳浩正在接聽楚天3.15維權熱線”的場景中的背景墻面標有“楚天3.15維權熱線(楚天都市報楚天都市網‘楚’官方微博)”的字樣,背景墻面的背景圖案為原告拍攝的《武漢長江大橋》(長片)。本案庭審中,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原告主張的權利作品與被控三處圖片進行比對:1、被控《楚天都市報》第A07版、第A06版用以制作報眉的背景圖片從圖片尺寸,圖片內容,圖片排版看為同一圖片,兩者僅有彩色和黑白之分;2、上述報眉使用的背景圖片即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攝影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兩者在長江兩岸景物構成、特定時間動靜景構成上看為同一圖片,兩者較為明顯的相同特征有天空的云彩、大橋上行駛著的通體大紅色的公共汽車;3、被控《楚天都市報》第A07版文章配圖中的人物接聽電話的場景中的墻面背景即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攝影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兩者在長江兩岸景物構成、特定時間動靜景構成上看為同一圖片,兩者較為明顯的相同特征有江面上行駛的若干船只。
另查明,《楚天都市報》由被告湖北日報主辦。
本院認為:
涉案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由原告李亞某拍攝,李亞某提供了該攝影作品的拍攝底片,并提供了該作品在《大武漢》雜志上公開發(fā)表的相關證明,可以認定原告李亞某是該攝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原告提交的被控侵權《楚天都市報》(2015年3月12日第6540期),該報第A07版、第A06版制作報眉的彩色和黑白背景圖片即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攝影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該報第A07版文章配圖中人物接聽電話的場景中的墻面背景圖案亦為原告本案主張權利的作品。上述報眉的背景圖片和墻面背景圖案的使用均構成對原告權利作品的復制使用。具體而言,報眉的背景圖片是《楚天都市報》在報紙版面內容中直接使用,而文章配圖中背景墻面中的使用是為了配合《楚天都市報》的3.15主題活動而制作的墻面背景圖案。且被告湖北日報庭審中亦認可制作該背景墻面的行為主體是《楚天都市報》報社。被告湖北日報作為被控《楚天都市報》的主辦單位,在本案審理中,沒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獲得原告許可,故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中,也沒有標明原告李亞某的作者身份,其行為還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權。被告應該承擔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于原告還提出銷毀侵權物品的問題,因被控侵權行為僅涉及被控《楚天都市報》第A06版、第A07版,并不涉及該報的其他內容,且采取其他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足以彌補因侵權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原告李亞某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抗辯中提出其在背景墻面中的使用行為屬為報道時事新聞及配合房產行政部門的宣傳活動而合理使用的意見,因原告指控第A07版文章配圖中的侵權行為系被告在背景墻面中的復制使用行為而非報紙的相關報道行為,被告該行為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相關情形,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經濟損失判賠數額,本院根據涉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侵權情節(jié),決定本案原告經濟損失按人民幣10000元計算,由被告賠償給原告。原告在本案中還主張為維權支付了律師費5000元,但未提交相關票據及支付憑證,本院對該項支出不予支持。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五)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武漢長江大橋》(長片);
二、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武漢市市級報刊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該聲明須經本院確認。如逾期不作出道歉聲明,本院將在同等媒體上公開本判決相關內容,費用由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承擔;
三、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亞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
四、駁回原告李亞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部分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原告李亞某承擔1200元,被告湖北日報傳媒集團承擔1200元。該款原告起訴時已預繳本院,被告應將其承擔的部分連同判決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05×××6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彭露露 審 判 員 許繼學 人民陪審員 王旖旎
書記員: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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