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喬大文,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衡水昌盛貨運聯(lián)運服務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京衡大街地道橋北。負責人:梁建偉,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尚恒偉,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衡水盛鴻物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京衡大道。負責人:劉文松,系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辰時營銷服務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永安大街127號。負責人:國慶,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林毅,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98864.65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昌盛貨運公司為×××的所有人,被告盛鴻物流公司為×××的所有人。被告李某某系×××/×××的駕駛司機。被告田某某作為被保險人,于被告中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2017年7月16日17時許,李某某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古冶區(qū)外環(huán)線由東向西行駛到徐家樓收費站南1000米路口處時與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醫(yī)療費214325.66元、伙食補助費4600元,傷殘賠償金61828.8元,傷殘鑒定費2200元,誤工費39492.5元、護理費24845.19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535.92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13000元,摩托車修理費800元,以上合計375178.07元。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20800元。被告昌盛貨運公司、盛鴻物流公司、李某某、田某某賠償原告損失178064.65元,并由被告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上金額合計298864.65元。綜上所述,望貴院依法判決。庭審過程中原告增加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將訴訟請求變更為309364.65元。被告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辯稱: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主車100萬、掛車5萬元的商業(yè)保險,附加不計免賠,事發(fā)在保險期間內。因為事發(fā)后車主一方至今沒有向我司提交合法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以及從業(yè)資格證,是否符合理賠的條件暫時不能確定。庭后我司需要向車主核實,如符合保險賠償條件,我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昌盛貨運公司、盛鴻物流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書面答辯稱:案涉車輛×××/TW236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已轉讓給被告田某某,田某某為實際車主并支配和運營該車。答辯人并非該車的所有人,該車所涉本案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也與答辯人無關。案涉車輛在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100萬元并不計免賠。另×××車也在上述保險公司投保有5萬元商業(yè)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責任期間內,因此,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有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根據道路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綜上,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應由答辯人承擔,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被告李某某、田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視為放棄答辯權利。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6日17時許,李某某駕駛×××/冀TW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古冶區(qū)外環(huán)線由東向西行駛到徐家樓收費站南1000米路口處時與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的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前昌盛貨運公司及盛鴻物流公司已將各自所有的車輛轉賣與田某某,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李某某系田某某雇傭司機。田某某作為被保險人,在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分別為100萬和5萬)及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訴訟請求,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醫(yī)療費214325.66元。針對該訴訟請求,原告提交診斷證明、出院證、費用清單和住院發(fā)票等證據予以佐證。但其中三張救治中心收據3000元,未注明原告的姓名及項目,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另有1500元救護車費用屬于交通費范疇,應在醫(yī)療費中予以剔除,對原告的醫(yī)療費確認為209825.66元;2.關于伙食補助費4600元。原告實際住院治療45天,本院參照唐山市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每天40元的標準,對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確認為1800元(40元/天×45天=1800元);3.關于殘疾賠償金61828.8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9級傷殘一處,10級傷殘兩處,原告主張傷殘系數為24%應予以支持。原告為農村居民,本院參照2018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的標準,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61828.80元予以支持(12881元/年×20年×24%=61828.80元);4.關于傷殘鑒定費2200元。該項費用系原告為確定傷情、明確損失數額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5.關于誤工費39492.5元。原告依據電力、熱力、燃氣行業(yè)在崗職工年均工資87534元(每月7294元)的標準主張誤工費,遠高于其自己提交的每月工資3000元的工資標準,無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其工資證明中的每月工資3000元與我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工資標準相近,本院予以采信,并結合原告誤工期180日的鑒定意見,對原告誤工費確認為18000元;6.關于護理費24845.19元。因護理人員誤工證明無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等予以佐證,不能證實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實際減少的工資收入,故本院對其主張的護理費數額不予支持。本院參照2017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工資37349元的標準,并結合原告護理期90日的鑒定意見,對原告護理費確認為9209元;7.關于營養(yǎng)費4500元。原告要求每天50元數額過高,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認可每天30元,本院認為該標準足以支付營養(yǎng)費用,予以采納。并結合原告營養(yǎng)期90日的鑒定意見,對原告的營養(yǎng)費確認為2700元;8.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535.92元。原告父母生育有4個子女。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根據定殘時父母的實際年齡進行計算,而不是按照事發(fā)時年齡計算,定殘的時候其父親已經76歲,應是計算5年,母親是75歲應計算5年,故本院對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確認為6321.6元(10536元/年×5年÷4×24%×2=6321.60元);9.關于交通費2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且原告轉院救護車發(fā)生交通費1500元,并結合原告?zhèn)橐约捌渥∷结t(yī)療、鑒定單位的距離等,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予以支持;10.關于精神撫慰金1300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9級傷殘一處10級傷殘兩處,對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嚴重侵害,對其日后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本院在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審判實踐等因素的基礎上,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2000元;11.關于摩托車修理費800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證實原告車輛確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損壞,故修復該車輛系其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本院在綜合考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審判實踐等因素的基礎上,酌定車輛損失500元;12.關于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參照鑒定意見,原告骨盆仍有內固定物存在,故二次手術費系其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209825.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61828.80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9209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321.60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鑒定費22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車輛損失500元,以上合計341385.06元。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田某某、衡水昌盛貨運聯(lián)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貨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辰時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衡水盛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鴻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由審判員孫艷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喬大文、被告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林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昌盛貨運公司、被告盛鴻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故當事人李某某、李某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分別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并作為確定雙方責任、劃分賠償比例的依據。李某某系田某某雇傭的司機,其在履行雇傭行為時給李某造成的損害,應由其雇主田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田某某為其所有的×××/×××車在被告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故在本次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且無免賠事由的情形下,人保辰時營銷服務部應根據被保險車輛的事故責任,按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李某的合理損失341385.06元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119859.40元(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61828.80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9209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321.6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車輛損失5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221525.66元(醫(yī)療費199825.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鑒定費2200元)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70%比例予以賠償155067.96元,剩余30%的損失66457.70元由李某自行負擔。昌盛貨運公司、盛鴻物流公司作為原車輛所有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因李某合理損失均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故田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辰時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李某各項損失的保險賠償金共計274927.36元;二、被告李某某、田某某、衡水昌盛貨運聯(lián)運服務有限公司、衡水盛鴻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辰時營銷服務部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97元,由原告李某負擔269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6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艷春
書記員: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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