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啟鑫,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紅安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自行處分其民事訴訟權利,現(xiàn)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訴。
審判員 張俊華
書記員: 甘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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