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宏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成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李某某之長子。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宏廣、李成龍,被告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付原告借款人民幣60萬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26日、2013年8月25日被告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有借條為證)。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償還。
許某某承認李某某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許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6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計4900元,保全費3520元,共計8420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仇振祥
書記員: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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