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喻紅軍
李中秋
武漢新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謝軍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王宮楠
周某某
許繼承(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喻紅軍,男,1971年11月17生。
被告李中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武漢新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諶家磯大道47號。
法定代表人呂敏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軍,該公司職員。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下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8層。
負責人朱漢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宮楠,該公司職員。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許繼承,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喻紅軍、李中秋、武漢新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天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稱天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并由代理審判員鐘會敏獨任審判。于2008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追加鄂AA0429號車實際車主李中秋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李某某、被告喻紅軍、李中秋、武漢新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軍、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許繼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屬實,被告喻紅軍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周某某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喻紅軍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周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喻紅軍是被告李中秋雇傭的司機,鄂AA0429號大客車掛靠于被告武漢新天運輸有限公司,兩被告應對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賠償負連帶責任。原告李某某為肇事車上的乘客,其要求被告天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因此,要求天安保險湖北分公司的賠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笃谥委熧M2500元,因有鑒定結(jié)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誤工費因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有瑕疵,本院將依照《湖北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的工資標準,依法支持原告的誤工費3787元(11520元÷365天×120天);護理費1350元(45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因有醫(yī)囑,本院依法適當支持500元;交通費依法支持200元,精神撫慰金因原告所受損傷未致傷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在住院期間被告李中秋已為其墊付4819元,應予以支持。上述各項費用共計13156元??鄢桓胬钪星飰|付的費用,原告李某某應獲得8337元賠償。按責任劃分后,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賠償6669.6元,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賠償1667.4元,向被告李中秋返還963.8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基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賠償6669.6元。
二、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賠償1667.4元,向被告李中秋返還墊付款963.8元。
三、被告喻紅軍、武漢新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2元,由被告李中秋負擔90元,被告周某某負擔22元(此款已由原告李某某墊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屬實,被告喻紅軍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周某某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喻紅軍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周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喻紅軍是被告李中秋雇傭的司機,鄂AA0429號大客車掛靠于被告武漢新天運輸有限公司,兩被告應對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賠償負連帶責任。原告李某某為肇事車上的乘客,其要求被告天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因此,要求天安保險湖北分公司的賠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笃谥委熧M2500元,因有鑒定結(jié)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誤工費因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有瑕疵,本院將依照《湖北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的工資標準,依法支持原告的誤工費3787元(11520元÷365天×120天);護理費1350元(45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因有醫(yī)囑,本院依法適當支持500元;交通費依法支持200元,精神撫慰金因原告所受損傷未致傷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在住院期間被告李中秋已為其墊付4819元,應予以支持。上述各項費用共計13156元。扣除被告李中秋墊付的費用,原告李某某應獲得8337元賠償。按責任劃分后,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賠償6669.6元,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賠償1667.4元,向被告李中秋返還963.8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基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賠償6669.6元。
二、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賠償1667.4元,向被告李中秋返還墊付款963.8元。
三、被告喻紅軍、武漢新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李中秋向原告李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2元,由被告李中秋負擔90元,被告周某某負擔22元(此款已由原告李某某墊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清)。
審判長:鐘會敏
書記員:方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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