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奕軍,湖北衡權(quán)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熊某某(曾用名熊寶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系被告熊某某女兒。
原告李某訴被告熊某某、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奕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熊某某、熊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熊某某、熊某某連帶償還借款7430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至7月間,被告熊某某向原告借款460000元,雙方約定按照月利率30‰計息,后雙方結(jié)算,被告熊某某分別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了643000元的借條,2016年5月1日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條,被告熊某某為該筆借款本息作出連帶責任保證。此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與被告熊某某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有借條及相關(guān)銀行交易記錄為證,雙方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熊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熊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中簽名,雙方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依法認定該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屬于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wù)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熊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未超出保證期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原告與被告熊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結(jié)算時將前期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了計款743000元的兩份借條,其中前期利息的計算標準超出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本院按年利率24%計算自原告實際發(fā)放借款日起至還款期屆滿之日(2016年6月1日)止產(chǎn)生的借款利息為205098元,本息合計665098。據(jù)此,被告熊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的借條結(jié)算的借款本息不超出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2016年5月1日出具的借條結(jié)算的借款利息超出法定標準,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息665098元。
二、被告熊某某對被告熊某某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30元,由被告熊某某、熊某某共同負擔11000元,原告李某負擔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海龍 審 判 員 張 羽 人民陪審員 熊學紅
書記員:胡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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