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省宏立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陽市高新區(qū)長虹北路8號。
法定代表人楊寶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住所:襄陽市樊城區(qū)長虹路特88號。
代表人:張海鷹,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瑋,湖北臥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峰因與被上訴人湖北省宏立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立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襄陽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120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峰、被上訴人宏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邵銳、被上訴人電信襄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對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崩钅撤迳暾埑吩V,一審法院準予撤訴裁定送達后又起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李某峰上訴稱其撤訴是為了再起訴,而不是不起訴,人民法院應(yīng)當受理的上訴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李曉紅
審判員 焦靜平
審判員 張楊
書記員: 嚴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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