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槐橋鄉(xiāng)劉李莊村人,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艦,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槐橋鄉(xiāng)崔趙莊村人,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瑞峰,曲周縣侯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紅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槐橋鄉(xiāng)東南寨村人,住。
被告:王海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南里岳鄉(xiāng)王胡莊村人,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新,曲周縣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強與被告劉某某、杜紅心、王海崗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艦、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瑞峰、被告杜紅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款136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杜紅心將位于槐橋鄉(xiāng)東南寨村自家雞棚彩鋼頂項目承包給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雇原告李某強給被告杜紅心干活。2015年10月4日11時許,沒有操作吊車資格的被告王海崗在起吊梁時,碰到固定好的三架梁向北倒塌將原告砸傷。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曲周縣醫(yī)院救治。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案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原告在起訴時,將雇主、定作人及雇傭之外的第三人均列為被告。故本案案由確定為健康權糾紛,而不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在該事故中被致傷造成的各種合理損失應得到賠償。關于本案事故責任劃分問題,原告被致傷系被告王海崗未取得操作起重車資質,違規(guī)操作及被告劉某某未取得從事鋼結構工程相應資質仍承攬工程,且被告劉某某作為原告的雇主在指揮安裝鋼制梁過程中,固定措施不當,作為主要原因力共同導致施工過程中鋼制梁下落致傷原告,故雙方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并負連帶責任,以承擔原告損失的70%為宜。被告杜紅心租用被告王海崗的起重車為其安裝鋼梁,雙方形成承攬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杜紅心作為定作人將工程發(fā)包給均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被告劉某某、王海崗施工,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以承擔原告損失的20%為宜。原告作為被告劉某某方的施工人員,明知不具有相應資質不具備鋼結構工程施工條件下仍參與施工,又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事故發(fā)生時被砸傷,其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以其自行負擔10%責任為宜。
綜上,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海崗應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855089.6元×70%=598562.7元;被告杜紅心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855089.6元×20%=171017.9元;其余10%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負。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待費用發(fā)生后另行訴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王海崗連帶賠償原告李某強本次事故各項損失計598562.7元(劉某某已支付13500元);
二、被告杜紅心賠償原告李某強本次事故各項損失計171017.9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1093元,由被告杜紅心負擔625元,由被告王海崗負擔1093元,原告李某強負擔3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清霞 審 判 員 王學峰 人民陪審員 李云飛
書記員:吳小雪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第一款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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