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黃永斌,河北虹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胡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高碑店市,。
被告白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高碑店市,。
原告李某與被告胡洋、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永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洋、白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被告胡洋從原告李某處借款75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1日,并約定:乙方(胡洋)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如未按約定日期還款,應(yīng)自逾期之日開始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債務(wù)為止,并支付借款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同日,原、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原告通過工商銀行將借款匯入被告胡洋指定的賬號內(nèi),被告胡洋為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并在銀行憑條中注明:款已收到。該筆借款被告白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確認簽字,保證期限為借款合同期滿后兩年。2015年10月31日原告李某與被告胡洋、白某某三方簽訂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延長2013年10月2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至2016年2月1日為止,到期乙方(胡洋)應(yīng)當付清全部借款本息;連帶保證責任期限相應(yīng)順延,為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延長期限截止后兩年。乙方未按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本息的,應(yīng)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向甲方(李某)支付借款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丙方(白某某)對此負連帶保證責任。原告李某、被告胡洋、白某某在補充協(xié)議中確認簽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及2013年1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故原告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自認雙方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過高,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張利息與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據(jù)、匯款憑條、被告胡洋簽名印手印的身份證復(fù)印件、二被告的戶籍證明信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據(jù)、匯款憑條能夠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被告胡洋理應(yīng)承擔75000元借款的還款責任。原告按年利率24%僅主張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一年的利息及違約金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作為此筆借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應(yīng)對借款75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洋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白某某對借款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5元,由被告胡洋、白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秋麗 人民陪審員 劉素靜 人民陪審員 張 娜
書記員:張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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