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八一,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云夢縣,現(xiàn)廚師,住湖北省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東,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立華,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陽艷軍,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qū)唐延路***號洛克大夏**層***層***層。
負責人:高振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八一與被告歐陽艷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八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東、被告歐陽艷軍、被告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八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歐陽艷軍賠償原告損失計176347元;2、被告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之內先予賠付;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13時41分,被告歐陽艷軍駕駛湘A×××××小型轎車于云夢××××鎮(zhèn)鳳棲路“全洲桃源”路段左轉彎掉頭過程中,遇原告李八一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鳳棲路自東往西行駛至此,雙方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八一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原告被人送至醫(yī)院救治。2017年12月4日,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認定,認定歐陽艷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八一無責任。2018年5月8日,經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傷后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營養(yǎng)期60天,后期治療費15000元。湘A×××××號車輛登記在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名下,系被告歐陽艷軍租借車輛,該車僅在被告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綜上,原告認為原告在此事故中受傷,未得以合理賠償,故依法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歐陽艷軍辯稱:1、原告李八一駕駛摩托車系無牌照車輛;2、不清楚原告李八一以前是否受過傷,對其傷殘賠償金存在疑點;3、請求的務工費過高。
被告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辯稱:1、原告訴求部分過高,應予核減;2、我公司只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事故的賠付責任;3、我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與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即原告李八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信息、歐陽艷軍駕駛證、湘A×××××號車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住院病歷資料、醫(yī)療費用票據;被告歐陽艷軍提交的交強險保單和商業(yè)險保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原告李八一提交的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雖系單方委托,但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有鑒定資格,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依據明顯不足,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李八一提交的購買拐杖票據,手機修理和摩托車修理票據,均非正式票據,且手機、摩托車是否在事故中損壞應通過鑒定確定,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李八一提交的基層組織出具的書面證明無負責人簽名,存在瑕疵,但該證明的內容有其他證據所佐證,本院予以采信;證人方某到庭作證,證明李八一系其餐館雇請的廚師,李八一從事的行業(yè)為餐飲業(yè)可予確認,但其所證李八一月報酬7000元無其它證據佐證,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李八一的誤工損失可參照餐飲行業(yè)標準計算;原告李八一提交的交通費為大額的100元票據,且票號連號,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定,交通費由本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李八一訴稱的事故發(fā)生經過,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李八一受傷后在云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用去住院治療費22277.60元,門診治療費441元及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被告歐陽艷軍駕駛的湘A×××××車輛登記在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名下,系其租借使用,該車在被告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保險期自2017年6月8日零時至2018年6月7日二十四時;第三者責任保險期自2017年6月8日零時至2017年122017年11月30日二十四時,保險限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月7日24時,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李八一于2014年2月14日與劉全英登記再婚,繼子女郭蕊出生于2002年12月21日,隨李八一及劉全英一起生活,均居住在云夢××××鎮(zhèn)肖李社區(qū)肖左灣142號。事發(fā)前,李八一被雇為云夢縣“金枝土風土味湯菜館”廚師。李八一母親龍運香,于1944年9月18日出生,戶籍性質為農業(yè),由李八一等四子女扶養(yǎng)。
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確認的證據,依法認定原告李八一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2718.60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50元/天×17天)、護理費8683元(35214元/年÷365天×90天)、誤工費17609元(35708元/年÷365天×180天)、殘疾賠償金計算為63778元(31889元/年×20年×10%)、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元、交通費酌定為2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936元[(其母龍運香扶養(yǎng)費1745元(11633元/年×6年×10%÷4),郭蕊扶養(yǎng)費3191元(21276元/年×3年×10%÷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42674.6元。
本院認為,被告歐陽艷軍在駕駛車輛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他人傷殘的后果,根據交通警察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承擔全部責任,故應對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保陜西省分公司是湘A×××××號轎車的承保人,應在所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保險金11220620000元,對于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的部分損失,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285680774.6元。鑒定費損失1900元由被告歐陽艷軍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八一損失12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李八一損失20774.6元。合計140774.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歐陽艷軍賠償原告李八一鑒定費損失19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
三、駁回原告李八一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均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2元,由被告歐陽艷軍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鞠俊東
人民陪審員 邱繁
人民陪審員 尹建林
書記員: 肖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