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4號
原告:李軍,男,漢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路134號。
委托代理人:王 超,廣東德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順德海關。地址:佛山市順德區(qū)容桂街道辦事處容奇大道東5號。
法定代表人:譚巍雄,關長。
委托代理人:傅秋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順德海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 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關工作人員。
原告李軍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順德海關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順關緝違字[2003]000037號《處罰決定書》,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李軍認為本案的訴爭已無繼續(xù)審理的必要,申請撤回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李軍是自愿申請撤回起訴,且該申請是在一審判決宣告前提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軍撤回起訴。
案件訴訟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軍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余 品 圖
審 判 員 楊 小 蕓
代理審判員 周 剛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徐 允 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