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某
彭濤(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
李某
曾祥?。ê睗摻e玉口法律服務所)
李某平
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瞿某某,荊州市沙市區(qū)岑河鎮(zhèn)東湖村醫(yī)務室醫(yī)生。
委托代理人彭濤,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曾祥俊,潛江市積玉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平,農(nóng)民工。
原審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太岳路14號郁金花園三樓。
代表人許健,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瞿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李某平及原審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民初字第004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程身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顏鵬、汪麗琴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瞿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瞿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自愿、合法,應準許其撤回上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瞿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4元,減半收取757元,由瞿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瞿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自愿、合法,應準許其撤回上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瞿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4元,減半收取757元,由瞿某某負擔。
審判長:程身龍
書記員: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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