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張某
孫海生
張某
王明亮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
龐廷(內(nèi)蒙古同聲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褚朝利。特別代理。
被告張某,司機,(蒙J×××××廂式貨車的實際車主)。
被告孫海生,(蒙J×××××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
委托代理人張某,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商都縣。特別代理。
被告王明亮,農(nóng)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商都縣。
法定代表人肖福全,該公司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龐廷,內(nèi)蒙古同聲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孫海生、王明亮、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朝利、被告張某、被告孫海生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龐廷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明亮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述原告的損失合計為100189.6元。對原告所造成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張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王明亮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原告對被告王明亮應該承擔的部分予以放棄,本院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檢查費等共計10000元。賠償原告李某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9473.9元。以上合計為99473.9;
二、原告李某剩余部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檢查費共計715.7元,由被告張某賠償70%,計501元。被告王明亮賠償?shù)?0%,計214.7元,此款原告自愿承擔;
三、被告張某先行墊支醫(yī)療費5000元,原告李某予以退還??鄢桓鎻埬硲r償原告李某501元后,原告李某實應給付被告張某4499元。
以上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ê喴壮绦?qū)徖恚?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350元,原告李某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述原告的損失合計為100189.6元。對原告所造成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張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王明亮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原告對被告王明亮應該承擔的部分予以放棄,本院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檢查費等共計10000元。賠償原告李某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9473.9元。以上合計為99473.9;
二、原告李某剩余部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檢查費共計715.7元,由被告張某賠償70%,計501元。被告王明亮賠償?shù)?0%,計214.7元,此款原告自愿承擔;
三、被告張某先行墊支醫(yī)療費5000元,原告李某予以退還??鄢桓鎻埬硲r償原告李某501元后,原告李某實應給付被告張某4499元。
以上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ê喴壮绦?qū)徖恚?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350元,原告李某負擔150元。
審判長:王作
書記員:邊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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