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賢偉,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萬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鳳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慶峰,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法定代表人謝中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文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崔振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被告馬某某(曾用名馬振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王志祥,男,因未出庭,其他概況不詳。
第三人于洪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穆佳貝,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大慶市萬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圣公司)、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馬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讓商初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該判決并提起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后,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慶民一終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原告追加崔振達、王志祥為共同被告,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讓民初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該判決并提起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慶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審遺漏訴訟主體,致使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由代理審判員董鳳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與代理審判員張蕾、人民陪審員吳坤清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賢偉、被告萬圣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慶峰、建設集團委托代理人徐暉、羅文斌、本次庭審中原告追加的第三人于洪軍委托代理人穆佳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振達、馬某某、王志祥經公告送達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庭審中,原告主張其系從被告馬某某處取得涉案工程,被告馬某某在原審出庭應訴時對此亦未提出異議,同時結合被告馬某某給原告出具欠付工程款1200000元欠條的行為,可以確認被告馬某某對其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實是認可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某給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金額378940元,已經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及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二份生效判決所確認,故本院對此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其他被告是否承擔給付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雖然在原審出庭應訴時提交了2008年10月21日其與黑龍江省大慶市金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上有被告王志祥的簽字)以證實其承包了涉案工程,但庭審中原告自認黑龍江省大慶市金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該公章系偽造,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馬某某與王志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雖然內容和時間與馬某某提交的合作協議書一致,但是以被告萬圣公司名義簽訂的,卻未加蓋其印章,同時被告王志祥的簽名系被告馬某某所書寫。上述兩份協議書均存在瑕疵,且不能僅憑被告王志祥在被告萬圣公司與建設集團簽訂的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書上經辦人處的簽名就能證明被告萬圣公司授權被告王志祥將其工程轉包給被告馬某某,并且被告萬圣公司、建設集團對此不予認可,而被告崔振達、王志祥又未出庭應訴,故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馬某某是否以及如何取得了涉案工程的承包權或轉包權以及被告崔振達、王志祥與涉案工程關系的情況下,被告建設集團、萬圣公司、崔振達、王志祥不應向原告承擔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某37894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原告承擔10674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4926元。
郵寄費264元、公告費1000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 鳳 代理審判員 張 蕾 人民陪審員 吳坤清
書記員:于麗麗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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