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湯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迪,系黑龍江東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文心(系關超妻子),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科新街1號。
負責人:王麗晶,女,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中華,系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文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孟迪,被告張文心,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中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各項損失共計139977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12331元、傷殘賠償金54892元、誤工費33903元、護理費104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195元、鑒定費32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52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14時許,關超(已死亡)駕駛黑D×××××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D×××××號翼駿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京撫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哈肇段345KM+566M處超車時,與由北向南橫在道路上掉頭的原告李某某駕駛的黑D×××××號神宇牌重型平板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李某某、被告張文心受傷、關超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湯原縣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65天。此起事故經(jīng)湯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湯公交認字[2018]第0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關超、原告李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張文心無責任。原告李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被告韓東偉,關超系其駕駛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關超駕駛的黑D×××××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安全運行的技術條件,超速、超載行駛,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超存在過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黑D×××××號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在不存在保險免賠事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經(jīng)證實證據(jù)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按限額賠付后,超出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按同等責任的比例50%賠償。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應提供費用清單、正規(guī)醫(yī)療費發(fā)票、出院證明并提供病例,原告用藥不應超過醫(yī)保用藥范圍,醫(yī)療費用按醫(yī)保標準應由原告自負20%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應按每天50元進行計算。傷殘賠償金應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壓蛻艨谛再|計算。交通費應提供入院和出院當日合理費用的正規(guī)發(fā)票。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提供戶口性質及證明未成年人年齡的證據(jù)。護理費應提供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jù)商業(yè)保險條款中第26條第十款的規(guī)定,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訴訟費、鑒定費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被告張文心辯稱,同被告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4月15日14時許,關超駕駛黑D×××××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D×××××號翼駿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京撫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哈肇段345KM+566M處超車時,與由北向南橫在道路上掉頭的原告李某某駕駛的黑D×××××號神宇牌重型平板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波形板護欄損壞、原告、被告張文心受傷、關超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11日,湯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湯公交認字[2018]第0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關超、原告李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張文心無責任,湯原縣公路管理站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湯原縣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65天。2018年11月13日,佳木斯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的損傷及后遺癥,與2018年4月15日的交通事故有完全作用;十級傷殘;治療終結為6個月;誤工180日;護理65日,1人護理;營養(yǎng)60日;無須后續(xù)治療。原告支出鑒定費3000元。原告的護理人員為其妻子李美麗,無固定職業(yè)。關超駕駛的事故車輛實際車主為其自己。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另商業(yè)三者險條款中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依據(jù)湯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關超負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但關超已經(jīng)死亡,因此,關超妻子被告張文心應當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超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因此,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交強險限額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應由被告張文心承擔5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張文心應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nèi)承擔。如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賠償后仍有不足部分,則由被告張文心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院結合原告提供的有效醫(yī)療費票據(jù)情況,認定醫(yī)療費損失共計11607.64元。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54892元(27446元×20年×10%)、伙食補助費6500元(100元×65天)、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60天)、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526元(19270元×13周歲×10%÷2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33903元(68747元÷365日×65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想要證明的問題,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結合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支持誤工費28034元(56067元÷360元×180天)。原告主張護理費10430元(58569元÷365日×65日),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其護理期限內(nèi)由其妻子李美麗護理,李美麗在紫竹林飯店打工,每月工資2900元,故本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支持護理費6283元(2900元÷30日×65日)。原告主張交通費195元,因未提供有效交通費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3200元,本院結合鑒定費票據(jù)情況,支持鑒定費3000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元,本院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壡闆r,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元。綜上,原告李某某因傷共計損失127842.64元。
三、原告的醫(yī)療費11607.64元,該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承擔1萬元。原告的傷殘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5489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526元、誤工費28034元、護理費6283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103735元,該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共計承擔賠償款113735元。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賠償后剩余醫(yī)療費1607.64元、伙食補助費65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14107.64元,該損失應由原告李某某承擔50%,即7053.82元;由被告張文心承擔50%,即7053.82元,此部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6348.44元,由被告張文心承擔705.38元。因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27842.64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7053.8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款120083.44元,由被告張文心承擔705.38元。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27842.64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7053.8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承擔賠償款120083.44元,由被告張文心承擔705.38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及實際支出費用200元應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擔935.5元,由被告張文心承擔814.5元。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楊
書記員: 楊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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