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齊國良(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喬麗(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
顧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齊國良,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喬麗,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顧某某。
上訴人高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2014)宣縣民初字第6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4年10月28日,原審原告李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原審被告顧某某、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高某某在100000元內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顧某某因其投資經(jīng)營的廠子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期為2012年10月27日。被告高某某作為此筆借款的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并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冀G×××××號豪濼牌汽車為該筆借款設定動產(chǎn)質押。借款到期后,被告顧某某未能如約償還借款,期間被告顧某某按照與原告口頭約定的利率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2014年5月1日,被告顧某某由于不能歸還借款本息,針對借款利息,給原告李某某出具了內容為“今借到李某某現(xiàn)金陸萬元”借條一張。之后,100000元借款本金及新產(chǎn)生的60000元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顧某某一直未償還。被告高某某也沒有為其所擔保的100000元借款本金履行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顧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與上訴人高某某之間保證合同關系也成立,被上訴人顧某某未按約返還借款,上訴人高某某也未履行保證之責,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訴人高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時約定以其所有的車輛作為抵押,并將車輛交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保管,事實上在上訴人高某某與被上訴人李某某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動產(chǎn)質押,故上訴人高某某應按照《擔保法》關于動產(chǎn)質押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保證人高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顧某某追償。因上訴人高某某僅為被上訴人顧某某向被上訴人李某某借款100000元提供了擔保,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高某某僅對100000元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230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顧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與上訴人高某某之間保證合同關系也成立,被上訴人顧某某未按約返還借款,上訴人高某某也未履行保證之責,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訴人高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時約定以其所有的車輛作為抵押,并將車輛交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保管,事實上在上訴人高某某與被上訴人李某某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動產(chǎn)質押,故上訴人高某某應按照《擔保法》關于動產(chǎn)質押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保證人高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顧某某追償。因上訴人高某某僅為被上訴人顧某某向被上訴人李某某借款100000元提供了擔保,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高某某僅對100000元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230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少博
審判員:武建君
審判員:馬瑞云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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