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
余文英
陳建學(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黃陂區(qū)四季美廣源蔬菜商行
彭定好
原告:李和平,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文英,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系原告所在村推薦的公民。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學,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市黃陂區(qū)四季美廣源蔬菜商行,經營場所武漢市黃陂區(qū)漢口北大道四季美果蔬市場A-207號。
系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暨被告彭林,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彭定好,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潢川縣。
原告李和平與被告武漢市黃陂區(qū)四季美廣源蔬菜商行、彭林、彭定好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審理過程中,原告李和平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和平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李和平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和平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李和平負擔。
審判長:程秀瑛
書記員:喻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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