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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孫自清等與隨縣科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隨縣科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光敏,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世文,隨州市曾都區(qū)淅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參加調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隨州市人,農民。系孫杰衛(wèi)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自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隨州市人,農民。系孫杰衛(wèi)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隨州市人,農民。系孫杰衛(wèi)之子。
上述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國民,隨縣唐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或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
被上訴人(原審追加被告):隨州市方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再兵,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成紅剛,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隨縣科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安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孫自清、孫璐、隨州市方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隨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0146號民事判決,科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鄂隨州中民終字第00044號民事裁定,發(fā)回隨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隨縣法院重新審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1482號民事判決,科安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峻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耀、李超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科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張光敏及委托代理人楊世文,被上訴人李某某、孫自清、孫璐的委托代理人胡國民,被上訴人方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鄢再兵及委托代理人成紅剛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李某某、孫自清、孫璐訴稱,2012年6月3日,原告李某某之夫孫杰衛(wèi)和毛勝國經被告科安公司招聘培訓后被派送到方正公司從事保安工作。被告方正公司按每月每人1500元向被告科安公司支付派遣勞務費,被告科安公司向孫杰衛(wèi)、毛勝國每月每人發(fā)放工資11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14年7月11日下午5時左右,孫杰衛(wèi)在被告方正公司門衛(wèi)室值班時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為維護三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孫杰衛(wèi)2014年6月3日后與被告科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審被告科安公司辯稱,被告科安公司與被告方正公司于2012年6月2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雙方同意續(xù)延一年,后被告方正公司辦公室人員唐曉龍向被告科安公司發(fā)送信息稱勞務派遣期限已到,雙方不再合作。故雙方的勞務派遣合同已于2014年6月3日終止。此外,2014年6月后,被告科安公司也未發(fā)放孫杰衛(wèi)工資,其后來的用人單位是被告方正公司,孫杰衛(wèi)留在被告方正公司工作,屬其自愿支配行為,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被告方正公司辯稱,根據(jù)被告方正公司與科安公司簽訂的合同,孫杰衛(wèi)系科安公司派遣至被告方正公司的保安員,孫杰衛(wèi)去世前,科安公司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同時科安公司也未通知孫杰衛(wèi)從保安員的職位上撤離,因此孫杰衛(wèi)自派遣到去世一直都與科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被告方正公司只是存在用工關系,故請求法院認可孫杰衛(wèi)與科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對被告方正公司與孫杰衛(wèi)的用工關系作出合法評判。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份,孫杰衛(wèi)與毛勝國到被告科安公司報名應聘。2012年6月2日,被告科安公司與被告方正公司簽訂一份《保安服務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約定:甲方(被告方正公司)聘用乙方(科安公司)保安員貳名,其中保安管理崗位壹名,人力防范崗位壹名;第四條:服務期限為壹年,自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谌龡l:本合同期限屆滿,一方要求續(xù)訂或終止,應在合同屆滿前一個月書面提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否則視為合同繼續(xù)延續(xù)一年。合同簽訂后,被告科安公司于2012年6月3日派遣毛勝國、原告李某某之夫孫杰衛(wèi)兩人到被告方正公司從事保安工作。被告方正公司按每人每月1500元向被告科安公司支付保安勞務費,被告科安公司每月向孫杰衛(wèi)、毛勝國支付工資1100元。2013年6月2日合同到期后,被告科安公司與被告方正公司按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延續(xù)一年。2014年5月,被告方正公司發(fā)生被盜,雙方為此事產生不快,并暫停支付了勞務費,同年5月8日,被告方正公司員工通過手機短信要求到期后終止合同,被告科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7月15日回復信息同意終止合同。
2014年7月11日下午5時左右,孫杰衛(wèi)在被告方正公司門衛(wèi)室值班時因與他人爭吵后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杰衛(wèi)突發(fā)疾病后,被告方正公司向三原告李某某等支付醫(yī)療費300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隨州地區(qū)保安系統(tǒng)為妥善管理職工,在職工入職時一般都押著一個月工資不發(fā),待離職時一起補發(fā)。被告方正公司向被告科安公司一直通過農行匯款支付勞務費,一直采用下月支付上月保安勞務費形式。
原審法院還查明,毛勝國及孫杰衛(wèi)于2013年被被告科安公司招聘時,雙方未簽訂入職合同,亦未向孫杰衛(wèi)下達書面解除聘用通知書。
原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勞動關系時,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系的狀態(tài)。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guī)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據(jù)此,孫杰衛(wèi)與被告科安公司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敝翆O杰衛(wèi)去世之時,被告科安公司都未與孫杰衛(wèi)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孫杰衛(wèi)與被告科安公司又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被告科安公司招聘孫杰衛(wèi)、毛勝國時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經過培訓以勞務形式輸送到被告方正公司工作,孫杰衛(wèi)與被告科安公司、被告方正公司之間又形成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上為用工單位工作。本案中即孫杰衛(wèi)為勞動者、被告科安公司為用人單位、被告方正公司為用工單位。2014年5月因被盜事件,導致二被告間發(fā)生矛盾,被告方正公司欲終止派遣合同,但被告科安公司直到孫杰衛(wèi)死后才同意終止,故應認定,孫杰衛(wèi)死亡前仍在履行勞務派遣合同,仍與被告科安公司具有勞動關系。被告科安公司辯稱2014年6月2日后,已與孫杰衛(wèi)解除勞動關系,且孫杰衛(wèi)已與被告方正公司形成了新用工關系,但無相關證據(jù)證實,且孫杰衛(wèi)也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對被告科安公司辯解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科安公司未依據(jù)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合同終止前30日內書面通知解聘孫杰衛(wèi),孫杰衛(wèi)也未違反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而孫杰衛(wèi)一直在被告方正公司崗位上工作直到2014年7月11日去世,表明孫杰衛(wèi)與被告科安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未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四十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隨縣科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孫杰衛(wèi)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隨縣科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基本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對于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前,孫杰衛(wèi)與科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不予以否認,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孫杰衛(wèi)與科安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對此,評判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條亦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勞動關系雙方均不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解除勞動關系,均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本案中,上訴人科安公司雖然陳述其已經解除了與孫杰衛(wèi)的勞動合同,并提交了孫某的錄音等證據(jù)予以證明,但上述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科安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孫杰衛(wèi)解除了勞動合同。其次,科安公司在訴訟中還提交了孫杰衛(wèi)的工友毛勝國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說明科安公司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科安公司在法庭詢問過程中明確表述,其對孫杰衛(wèi)沒有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原審認定科安公司與孫杰衛(wèi)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仍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科安公司認為其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與孫杰衛(wèi)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隨縣科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峻 審判員  王耀 審判員  李超

書記員: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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