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亞平,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云彩路198號泛海城市廣場一期寫字樓15層0709單元。
負責人:張勇,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潘某、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1月5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16元,減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陶雄斌
書記員:楊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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