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肇東市黎明鎮(zhèn)中興村三門于家屯**號。
身份證:2323031970********。
委托代理人:石茹萍,女,黑龍江如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寧,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都邦財產保險公司綏化公司職工,住望奎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英利,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男,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英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江尚一品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身份證:2323261998********。
被告:宋偉力,男,出生日期不祥,漢族,現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宋英俊、宋偉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茹萍、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微、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俊、被告宋英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偉力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由四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35,325.34元(其中原告自己的醫(yī)療費7657.4元、伙食費1400元,為楊華墊付醫(yī)療費49,393.28元、墊付伙食費2000元、交通費200元,四項合計60,650.68元),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待鑒定后再行追加。2、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宋英俊、宋偉力互負連帶責任,3、要求由被告承擔訴訟中的一切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9日13時許,在肇東市黎明鎮(zhèn)同心村張恩屯交叉路口處,被告宋英俊駕駛其父親宋偉力所有的黑A×××××號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及車上人楊華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肇東市交警隊認定原告與被告宋英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黑A×××××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投保商業(yè)險。為此,故訴至法院。
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辯稱,宋英俊駕駛的黑A×××××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醫(yī)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本公司不承擔,護理費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誤工費本公司不承擔,輔助器具、交通費以票據為準,訴訟費、鑒定費本公司不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本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宋偉力(宋英俊父親)所投,限額為200,000元,本事故有兩個傷者,楊華及李某某,本案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應由交強險先行承擔,剩余部分本公司承擔50%,原告要求的護理費、誤工費、輔助器具、交通費因交強險未超過限額,與本公司無關。訴訟費、鑒定費本公司不承擔。
被告宋英俊辯稱,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屬實,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另外宋英俊與李某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宋英俊駕駛的車輛維修費為9980.05元,李某某應賠償宋英俊車損5990.03元。
被告宋偉力在舉證期限內未答辯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9日13時許,原告李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大江三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黎明鎮(zhèn)同心村張恩屯交叉路口處時,與被告宋英俊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黑A×××××號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李某某及乘車人楊華受傷的交通事故。楊華已另案訴訟要求賠償,由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經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李某某、被告宋英俊負責同等責任,楊華無責任。原告所駕駛摩托車未投保保險,被告宋英俊駕駛黑A×××××號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在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20萬元。后原告兩次入院治療共21天,共花費醫(yī)療費13,567.92元。原告另為同車傷者楊華墊付醫(yī)療費49,393.28元及其他費用4000元。原告經肇東市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1、兩項十級傷殘,2、醫(yī)療終結至二次治療出院之日,3、誤工期至二次治療出院之日,4、在原發(fā)現損傷的基礎上(護理60日),延長20日(住院二人護理,余一人護理),5、在原發(fā)現損傷的基礎上(營養(yǎng)60日),延長20日,6、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與本次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原告因鑒定支付鑒定費8200元。原告及其兄妹共有三人,被贍養(yǎng)人為原告母親遲桂榮(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宋英俊要求原告李某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5990.03元,李某某表示同意?,F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6783.96元、伙食費2100元、營養(yǎng)費4000元、護理費16,206.46元、誤工費13,346.41元、傷殘賠償金25,33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858.8元、鑒定費8200元、交通費600元,要求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宋偉力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對原告交通費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反駁。
本院認為,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依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原、被告負同等事故責任,被告宋英俊應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宋英俊駕駛的黑A×××××江鈴牌小型客車在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20萬元),現該車肇事,應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經在醫(yī)療費項下賠償楊華10,000元,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補助費、營養(yǎng)費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按照50%比例賠償。鑒定費屬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明確權利與責任而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責任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屬于必要費用,且鑒定費用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確認案件的損失而進行的,屬于保險賠償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起訴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原告提起訴訟,是確定賠償金額的必經程序,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沒有提供不承擔訴訟費用的約定及證據。因本案屬涉訴案件,案件受理費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交納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標準計收,按賠償數額比例負擔。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合理損失認定如下:醫(yī)療費醫(yī)療費6783.96元(共13,567.92元50%)、住院伙食費補助費2100元(21日×100元/天)、營養(yǎng)費4000元(80日×50元/日)、傷殘賠償金25,330元(12,665元/年×20年×10%)、護理費16,206.46元(21日×2+59日×160.46/日)、誤工費13,346.41元(李某某系農村戶口30,638元/年÷365日×159日)、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858.8元(10,524元/年×11年×10%÷3人)、精神撫慰金6000元兩項十級傷殘、鑒定費8200元、交通費600元。綜上所述,原告李某某合理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傷殘賠償金25,330元、護理費16,206.46元、誤工費13,346.41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858.8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8200元、交通費600元,合計73,541.67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按50%的責任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6783.96元、住院伙食費補助費105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合計9833.96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三、原告李某某賠償被告宋英俊車輛維修費5990.03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四、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7元,由原告負擔75元,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81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負擔1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雪野
書記員: 叢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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