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
被告臨沂諾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兆營,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存現,系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范某某、臨沂諾金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088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44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負擔。
審判員 肖新
書記員: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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