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歡,男,住安平縣。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被告:王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被告:孫小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被告:安月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被告:孫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以上五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北靜,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某某、被告王立新、被告孫小盼、被告安月欽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孫龍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期間產(chǎn)生的其它費用由五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告借給被告安某某、被告王立新、被告孫小盼、被告安月欽現(xiàn)金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被告孫龍為擔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約定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xiàn)依法起訴,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安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原告起訴的數(shù)額不對,已經(jīng)償還原告借款本息642000元。其他四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因為借款都是由安某某歸還,一些情況不清楚。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100萬元的借條和30萬元的借條各一張;2、銀行轉賬記錄五張。五被告對以上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如下:1、轉賬記錄沒有異議,但只是顯示轉款125萬元;2、對100萬元借條的真實性沒異議,對30萬元的借條有異議,原告起訴的是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這個借條和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被告安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zhí)峤涣算y行轉賬記錄五張,擬證明還原告借款本息621000元。原告對被告安某某提交的以上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如下:記錄中2017年11月10日還款的30萬元,就是歸還的9月20日的借條30萬元,和9月19日借的100萬元沒有關系;其他轉賬記錄沒異議。通過原、被告質(zhì)證,對于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對其真實性均依法予以確認。根據(jù)原、被告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9日,被告安某某、被告王立新、被告孫小盼、被告安月欽等四被告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口頭約定利息月息7%,四被告指定借款轉入被告安某某在安平建設銀行的賬戶。同年9月20日,四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口頭約定利息月息7%,四被告指定借款轉入被告安某某在安平建設銀行的賬戶。以上兩筆借款均由被告孫龍?zhí)峁?。原告履行借款義務后,被告安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還款70000元,于2017年10月20還款2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還款71000元,于2017年11月10日還款300000元,于2017年11月19日90000元,于2018年1月19日還款70000元,以上均是被告安某某轉入杜歡的賬戶向原告還款,共計向原告歸還借款本息621000元。另,從被告安某某提交的轉賬記錄中顯示,2017年9月20日,原告李某某通過自己農(nóng)行的賬戶向被告安某某轉款50000元。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安某某、王立新、孫小盼、安月欽、孫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歡、五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北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安某某、被告王立新、被告孫小盼、被告安月欽理應共同按期償還,作為擔保人的被告孫龍,亦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因口頭約定利率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依法應核減為按月息2%計算。截止到2017年11月10日,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應為65000元。償還的借款本息621000元-利息65000元-借款本金300000元=剩余的償還的借款本息256000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借款本金應按1000000元計算,截止到2018年5月10日,剩余的償還的借款本息256000元可按償還180000元的利息和76000元的本金計算,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24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某、被告王立新、被告孫小盼、被告安月欽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92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924000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為止);二、被告孫龍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00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5000元,共計11900元,由被告安某某、被告王立新、被告孫小盼、被告安月欽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強
書記員:逯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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