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元
邢占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董振海
董如棣
原告:李天元,男,漢族,1958年3月19日生,住涿鹿縣保岱鎮(zhèn)下洪寺村207號,現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怡馨小區(qū)。
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振海,男,漢族,1955年3月14日生,公務員,住涿鹿縣保岱鎮(zhèn)董家房村。
被告:董如棣,男,漢族,1950年1月20日生,教師,住涿鹿縣保岱鎮(zhèn)文教院。
原告李天元與被告董振海、董如棣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15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2月3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2年4月15日,本案因案情復雜延長審限六個月。2012年6月18日因需等待另一案件處理結果,本院裁定中止審理,2013年11月29日恢復訴訟。經原告申請訴訟保全,本院裁定凍結被告董振海、董如棣每人每月工資1500元至43000元。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05年5月1日李志倉借原告李天元現金50000元,因擔保人任繼明患病,2008年10月1日雙方重新訂立新的借款條協議以替代由擔保人任繼明擔保的借款協議,原告李天元與李志倉之間形成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與董進榮及被告董振海、董如棣之間形成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關系,上述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按照合同有效部分的約定全面履行。變更擔保人后的借款合同履行中,借款人李志倉于2008年12月1日歸還原告李天元借款50000元,原告李天元在收條上明確注明“此款是任繼明擔保的”,因此,該案借款條40000元借款已還。原告提出借款人李志倉還利息1000元收條,不足于推翻50000元收條。對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九十一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天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50元、保全費88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05年5月1日李志倉借原告李天元現金50000元,因擔保人任繼明患病,2008年10月1日雙方重新訂立新的借款條協議以替代由擔保人任繼明擔保的借款協議,原告李天元與李志倉之間形成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與董進榮及被告董振海、董如棣之間形成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關系,上述合同為有效合同,原、被告應按照合同有效部分的約定全面履行。變更擔保人后的借款合同履行中,借款人李志倉于2008年12月1日歸還原告李天元借款50000元,原告李天元在收條上明確注明“此款是任繼明擔保的”,因此,該案借款條40000元借款已還。原告提出借款人李志倉還利息1000元收條,不足于推翻50000元收條。對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九十一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天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50元、保全費88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潤剛
審判員:郝悅民
審判員:張建軍
書記員:白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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