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志強,上海衡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方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被告方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楊??名
書記員: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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