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健、孫林,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萬象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060677400U,以下簡稱萬象機械設備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區(qū)猇亭大道197號。
法定代表人:劉文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全勝,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宜昌浪淘沙礦產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6MA488E513H,以下簡稱浪淘沙礦產品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霧渡河鎮(zhèn)茅坪河社區(qū)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江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超琪,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及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必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林,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全勝,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超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192687.26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8月27日為6961.63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5日,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與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1份。雙方約定,被告為第三人購銷磷礦石,單價228元噸,金額以實際開票數(shù)量為準,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履行中,第三人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承兌匯票、現(xiàn)金轉賬等方式,向被告支付貨款共計8296068.66元。被告向第三人銷售磷礦石共計34954.83噸,其中3171.62噸,雙方同意按270元噸計價,合計金額為8103381.40元。實際上,第三人多支付被告貨款192687.26元。合同期滿,雙方再無購銷磷礦石業(yè)務,被告亦未退還第三人多支付貨款。2018年8月15日,第三人與原告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書》,將其享有的基于810萬元承兌匯票支付的貨款減去以單價223元噸乘以31783.21噸的應付款項,再減去以單價270元噸乘以3171.62噸應付款項,形成的被告?zhèn)鶛?56006.77元轉讓給原告。2018年8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與被告在31783.21噸范圍內約定以5元噸用現(xiàn)金結算,應付款項為158916.05元,開票時因四舍五入多計算472.12元,第三人實際支付現(xiàn)金196068.66元,被告應退還第三人36680.49元。第三人一并將該權利轉讓給原告。現(xiàn)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提起前述訴訟。
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辯稱,1、答辯人欠第三人貨款156006.77元,已于2018年9月10日將該款退還第三人,答辯人與第三人所有債權債務已經清結;2、原告訴稱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答辯人未收到,且該協(xié)議涉及的債權僅為156006.77元。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辯稱,答辯人僅就對被告156006.77元債權轉讓給原告,不存在其他債權轉讓,且答辯人在收到被告退還的156006.77元貨款后,已于2018年9月13日將該貨款支付給原告。
審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甲方)與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乙方)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向第三人浪淘沙公司供應磷礦石,第三人浪淘沙公司向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支付貨款,合同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五條結算及期限約定“乙方先將當批貨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后,甲方即安排發(fā)貨;甲方提供17%增值稅票”。合同簽訂后,第三人浪淘沙公司依約履行了支付貨款義務,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亦依約履行了供應磷礦石義務,截止2017年10月31日,雙方確認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多向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支付貨款156006.77元。2018年8月15日,原告李某某(債權受讓人、乙方)與浪淘沙公司(債權轉讓人、甲方)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一、截止2018年8月15日,宜昌萬象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共欠宜昌浪淘沙礦產品有限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壹拾伍萬陸仟零陸元柒角柒分(156006.77)(相關債權憑證附后)。二、現(xiàn)甲方將以上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2018年8月17日,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向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發(fā)出《債權債務轉讓通知書》。2018年8月27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前述訴訟。本案在審理中,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轉款156006.77元,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出具收據(jù)1張,并載明“退還多收的貨款,雙方債權債務清結”。2018年9月13日,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將上述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轉款156006.77元以銀行轉賬方式轉付原告李某某。
上述事實,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收據(jù)、銀行轉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2017年宜昌浪淘沙礦產品有限公司明細》、《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快遞單,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提供的收據(jù)、銀行轉賬憑證,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提供的《委托書》、銀行轉賬憑證,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經庭審質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與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多支付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貨款156006.77元,雙方已予以確認,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應當予以返還。原告李某某與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并已通知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該債權轉讓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應依法向原告李某某承擔該款項返還義務。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已于2018年8月17日通知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但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才將該款項通過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起訴時要求其返還該款,理由成立。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但該利息損失并未在債權轉讓范圍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稱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與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在31783.21噸范圍內以5元噸用現(xiàn)金進行結算,應付款項為158916.06元,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實際支付現(xiàn)金196068.66元,被告萬象機械設備公司還應退還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36680.49元,第三人浪淘沙礦產品公司亦將該權利一并轉讓。但債權轉讓協(xié)議并未約定該債權轉讓,其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足以支持其該主張,故對原告李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萬象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返還第三人宜昌浪淘沙礦產品有限公司多支付貨款156006.77元(被告宜昌萬象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實際履行)。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46元(已減半),由被告宜昌萬象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必華
書記員: 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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