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淵躍,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寧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沙涇路XXX號XXX號樓XXX-XXX單元。
法定代表人:顧寧寧,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顧寧寧及第三人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負擔?! ?br/>
審判員:王薇薇
書記員:陸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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