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龔麗娜(河北伸正律師事務(wù)所)
鮑志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龔麗娜,河北伸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鮑志海。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鮑志海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宋敬宏
書記員:吳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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