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李宗滿,男,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志華,男,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郁學峰,該公司經(jīng)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宗滿、李志華,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王某某承擔80%事故責任、原告李某某承擔2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王某某為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79250.8元(醫(yī)療費4761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40元+取出內(nèi)固定物費用22000元+營養(yǎng)費72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53194.45元(護理費13784.79元+誤工費46048.77元+殘疾賠償金7322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135.29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110000元;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損失為115665.25元(79250.8元-10000元+153194.45元-110000元+鑒定費3200元+病歷取證費20元),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92532.2元(115665.25元×80%)。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10000元,合計12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92532.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2元,減半收取746元,被告王某某承擔596.8元,原告李某某承擔14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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