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孫岳麟,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延平路XXX弄XXX號XXX室
被申請人:李寶華,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麗文,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解除保全申請人孫岳麟與被申請人李寶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滬0106民初21263號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孫岳麟、黃若嫻銀行存款6,778,030元,不足部分則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性權益。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滬0106民初21263號之一民事裁定,駁回原先李寶華的起訴,該裁定書現(xiàn)已生效?,F(xiàn)解除保全申請人孫岳麟于2019年10月15日以該案裁定書已經(jīng)生效為由向本院申請解除對其名下財產(chǎn)的查封。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孫岳麟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解除保全申請人孫岳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靜安區(qū)延平路XXX弄XXX號XXX室房產(chǎn)的查封;
二、解除對解除保全申請人孫岳麟名下的光大銀行市北支行的賬號(XXXXXXXXXXXXXXXX)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朱睢潔
書記員:孫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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