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縣。
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縣。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原告李小某、毛某某與被告余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小某、毛某某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小某、毛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小某、毛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76元,減半收取6388元,由李小某、毛某某負擔。
審判員 羅英
書記員:丁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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