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英杰(河北華友律師事務所)
屈某某
原告李某,任丘市華北石油利德機電總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屈某某,華北石油鉆井二公司固井大隊有償解除勞動關(guān)系人員。
原告李某訴被告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屈某某借原告李某款14萬元,由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條證實,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屈某某應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4萬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4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屈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屈某某借原告李某款14萬元,由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條證實,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屈某某應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4萬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4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屈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書朵
審判員:黃中孝
審判員:李鄴青
書記員: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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