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保定市清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素嵐,河北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清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強,河北瀾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姜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5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的合同性質,已經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清民初字第990號民事判決認定為贈與合同,且判決該合同有效,故該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條規(guī)定的撤銷贈與與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不屬于同一概念,后者系針對存在法定情形下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該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約束。土地使用權系不動產,其交付應當以登記為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簽訂合同至今未進行權屬轉移登記,故本案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未交付,被上訴人在未交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上訴人主張土地系置換取得,證據不充分,待有新的證據后,可另行主張。綜上,一審判決并無不妥,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志宏
審判員 于紀芳
審判員 付術勇
書記員: 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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