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達峰,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何偉,執(zhí)行董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達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后期醫(yī)療費人民幣(幣種下同)10,695.54元、交通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的80%,共計9,292.43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1月起系被告雇傭的員工,從事勤雜工作。2017年10月20日8時許,原告在被告處搬運土豆清洗時摔傷,致左腳踝關節(jié)骨折,后原告即住院治療。前期費用由法院作出(2018)滬0115民初34798號判決,由被告賠償80%的責任,現(xiàn)產(chǎn)生二次費用,遂起訴。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遞交(2018)滬0115民初34798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病歷、醫(yī)療費單據(jù)、交通費單據(jù)作為證據(jù)。
被告辯稱,同意對原告后續(xù)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醫(yī)療費憑單據(jù)核算,屬于醫(yī)保報銷范圍的應予以扣除,交通費由法院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本院認為,(2018)滬0115民初34798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在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令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予以沿用。對于原告李某某后續(xù)合理損失,本院作出如下確認:醫(yī)療費,經(jīng)審核為10,695.54元,由相應病歷、單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所提出的扣除醫(yī)保范圍的意見,無法律根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交通費,根據(jù)合理性,本院酌定為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各項后續(xù)合理損失共計11,115.54元,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8,892.43元。被告未到庭應訴,可能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8,892.4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進
書記員:姜??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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