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存
馮青濤(河北滄瀾律師事務(wù)所)
張諾(河北滄瀾律師事務(wù)所)
劉某
張桂嶺
辛集市申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李某存。
委托代理人:馮青濤、張諾,河北滄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張桂嶺。
被告:辛集市申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地址:辛集市迎賓路北段西側(cè)。
(未到庭)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地址:辛集市西華路96號。
組織機構(gòu)代碼:XXXXXX。
負責人:李榮海。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李某存訴被告劉某、張桂嶺、辛集市申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金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存的委托代理人馮青濤、張諾、被告劉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暢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張桂嶺、辛集市申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5年5月25日5時25分,被告劉某駕駛冀XXXXXX小型轎車(乘車人:李某存,郭云肖)沿滄辛過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07國道路口時,與薛平順駕駛冀XXXXXX-冀X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馮力山)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存、郭云肖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薛平順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馮力山、李某存、郭云肖無責任。
原告李某存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數(shù)額共計274703元,因被告劉某駕駛的事故車的所有人為張桂嶺,且劉某是以被告申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運營,依據(jù)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我方要求被告劉某、張桂嶺、辛集市申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44882元,本案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劉某、張桂嶺、辛集市申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
被告劉某辯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冀XXXXXX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保險限額醫(yī)療費5萬元,死亡傷殘1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依據(jù)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費用。
對于訴訟費用和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辛集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辛民初字第0131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的醫(yī)療費1844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yǎng)費1380元共計190421元,誤工費11550元、護理費8994元、殘疾賠償金57938元、傷殘鑒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84282元,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已賠償8054元+(190421元-8054元)×30%=62764元,剩余190421元-62764元=127657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已賠償59674元+(84282元-59674元)×30%=67056元,剩余84282元-67056元=17226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5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7226元,共計67226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144882元-67226元=77656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7226元。
(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李某存,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劉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存剩余損失77656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存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被告李某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辛集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辛民初字第0131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的醫(yī)療費1844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yǎng)費1380元共計190421元,誤工費11550元、護理費8994元、殘疾賠償金57938元、傷殘鑒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84282元,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已賠償8054元+(190421元-8054元)×30%=62764元,剩余190421元-62764元=127657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已賠償59674元+(84282元-59674元)×30%=67056元,剩余84282元-67056元=17226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5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7226元,共計67226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144882元-67226元=77656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7226元。
(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李某存,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劉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存剩余損失77656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存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被告李某存負擔。
審判長:張金超
書記員:謝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