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文
郭靜(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
王偉才(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李景志(香河縣縣城鴻鵠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劉立新(北京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文。
委托代理人:郭靜,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偉才,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現(xiàn)關押于香河縣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李景志,香河縣縣城鴻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
負責人:馮賢國,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文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文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文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文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文負擔。
審判長:王志輝
書記員:王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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