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耀東,河北崇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
負責人:黃玉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趙某某、張某某、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玉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耀東和被告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各項賠償款共計71908.08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2017年4月9日,被告趙某某駕駛被告張某某所有的冀J×××××號小轎車沿躍進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躍進路與煤××街交叉口時,與騎電動車沿煤機街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經查,涉案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懇請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辯稱,趙某某駕駛的本案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需要核實該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如無其他免賠拒賠行為,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首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人承擔,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由商業(yè)險賠付。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已為原告墊付了1萬元,對鑒定費、訴訟費、律師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趙某某、張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9日16時許,被告趙某某駕駛冀J×××××號小型汽車沿躍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煤機街口,與由南向北駕駛電動車通過路口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當事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原告即被送往石家莊市第三醫(yī)院進行救治,被診斷為1、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額、顳部硬膜外血腫;左顳骨、額骨骨折、左額、顳部頭皮血腫、右額、顳部頭皮挫傷。2、右面部皮膚挫傷。3、髕骨骨折。4、右膝半月板損傷。5、左下第四、右上第五和右下第七顆牙齒松動等。共計住院92天,產生醫(yī)療費和門診費共計56563.83元,另產生外購藥品費293.3元和醫(yī)療輔助器械費用827元。出院后醫(yī)囑建議:休息2周,后期適當鍛煉、加強營養(yǎng),出院后輔助器具煅煉。2017年5月27日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趙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駕駛,李某某駕駛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二人負此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李某某系河北閉環(huán)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從事安保崗位工作,月平均工資為2900元。被告張某某系肇事車輛冀J×××××號汽車的登記車主。涉案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押金條、住院病案、診斷證明、誤工證明和庭審筆錄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受到保護。依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原告李某某和趙某某均負事故對等責任,據此被告應在該范圍內承擔原告李某某的損失的50%。原告李某某主張的損失范圍和金額:住院醫(yī)療費和藥費計56857.13元、醫(yī)療輔助器械費827元、住院92天,伙食補助費為92天×100元/天=9200元、原告?zhèn)檩^重,其護理費參照診斷證明前兩周為2人護理,剩余78天為1人陪護標準,依據護工服務合同及家政機構出具的護理費發(fā)票,計算為16960元、營養(yǎng)費依據診斷證明酌定以每天30元計算至出院后2周,計(92天+14天)×30元/天=3180、誤工費參照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工資證明及醫(yī)囑計算至出院后兩周,為2900元÷30天×(92天+14天)=10247元、眼鏡購置費1240元、電動車損壞是因交通事故實際產生的費用,原告主張1000元無合理依據,本院酌定為700元、交通費是實際產生的費用,原告主張2000元標準過高,本院酌定600元,以上損失合計99811.13元。另在交管機構產生檢驗鑒定費3000元。事故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滄州支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保險,上述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已賠付),眼鏡及電動車損失共計1940元,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醫(yī)療輔助器具合計28634元,交強險分項共計40574元。交強險分項外的59237元依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劃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59237元×50%=29618.5元,即扣除已賠付的10000元后,被告保險公司應再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574元+29618.5元=60165.5元。檢驗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其中的50%即15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及因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保險費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雖系事故車輛登記車主,但現無證據證實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有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0165.5元;
二、被告趙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李某某機動車檢驗鑒定費15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98元減半收取799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按照不服判決的數額預交上訴費,同時將繳費憑證一并遞交我院。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玉峰
書記員: 王世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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