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子華,河北坤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鳳軍,河北飛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文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再審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王文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劉某某不服,向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冀0826民申4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并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冀0826民再3號民事判決,李某某不服,上訴于本院。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璋、張子華,被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鳳軍,被上訴人王文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再審查明:2014年1月29日王文強與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王文強向李某某借款15萬元,約定月利率2.4%,還款期限為2014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王文強、劉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二人承諾借款到期后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共同承擔責任。劉某某否認在李某某在原審中提供的還款承諾書上簽字,沒有到場參與借款。李某某對還款承諾書中的劉某某簽名是王文強代簽,劉某某沒有到場參與借款的事實認可。本院予以確認。王文強與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王文強與李某某又簽訂一份抵押合同王文強將豐房權(quán)證大閣字第××號房屋所有權(quán)證抵押給李某某,由咨詢公司保管。房屋處所豐寧滿族自治縣XX鎮(zhèn)XX路XX號樓XX號,面積153.96平方米。再審申請人劉某某申請再審稱,沒有收到開庭傳票和(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原審中向王文強、劉某某郵寄送達開庭傳票和(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但沒有王文強、劉某某收到開庭傳票和判決書的回執(zhí)和信息。另查明王文強與劉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協(xié)議離婚,夫妻共有財產(chǎn)坐落于豐寧縣大閣鎮(zhèn)網(wǎng)通家屬樓XX棟XX單元XX室樓房一處歸劉某某所有,各自所負債務(wù)由本人負責償還。
原審法院再審認為,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否認收到開庭傳票和(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原審中存有向王文強、劉某某郵寄送達開庭傳票和(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的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但沒有王文強、劉某某收到開庭傳票和判決書的回執(zhí)和信息。原審程序不合法,本院(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應予撤銷。王文強在與劉某某夫妻存續(xù)期間向李某某借款15萬元,并簽訂了抵押合同。劉某某沒有參與借款和在還款承諾書上簽字,該筆債務(w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債務(w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支出,且事后未經(jīng)劉某某追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w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認定為王文強個人所負債務(wù)。李某某與王文強簽訂的抵押合同,因沒有取得其他財產(chǎn)共有人的同意和進行抵押登記,屬于無效的抵押合同。王文強與李某某約定借款利息月息2.4%,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利息,對于超過規(guī)定部分訴請給付,本院不予支持。被申請人王文強未到庭參加訴訟和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對于借款利息結(jié)止日期以李某某陳述的日期(2014年11月28日)為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四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2017)冀0826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二、被申請人王文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李某某借款本金15萬元,并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年息24%給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再審申請人劉某某不承擔償還責任。
審判長 潘洪泉
審判員 朱彥兵
審判員 王麗麗
書記員: 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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