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
王宏兵(黑龍江金昊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杜尚玉(黑龍江匡正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龍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強。
委托代理人王宏兵,黑龍江金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龍江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黑龍江龍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立新,職務經(jīng)理。
上訴人李強因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蘭西縣人民法院(2015)蘭民初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李強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兵、被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尚玉到庭參加訴訟。
原審第三人黑龍江龍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蘭西縣人民法院(2015)蘭民初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蘭西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蘭西縣人民法院(2015)蘭民初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蘭西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孟慶波
書記員:郭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