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石家莊市第一制藥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韓明校,河北冀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無極縣張段固鎮(zhèn)西兩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曉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明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相關(guān)情況
一、原告李某某與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月利率2%,分紅2%,借款期限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協(xié)議約定將借款打入建設(shè)銀行賬戶,賬號62×××73。原告于2014年9月9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借款打入該賬號內(nèi)(該賬號顯示系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建會賬戶)。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給原告出具了借款5萬元的收據(jù),并注明2014年9月9日建行轉(zhuǎn)賬借款5萬元。原告提供了借款協(xié)議、收據(jù)、銀行轉(zhuǎn)賬回單予以證明。
二、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更名為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并且該公司的內(nèi)部股東、法定代表人均有變更。該信息可以通過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河北)進行查詢。
三、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至今均尚未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起至今也未支付利息。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本金5萬元;被告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月息2%計算的利息;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裁判結(jié)果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關(guān)系。借款期限已到,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應(yīng)當償還借款。
石家莊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資格,其內(nèi)部股東、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法律人格的延續(xù),因此公司所負債務(wù)并不因股東、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的變更而轉(zhuǎn)移。故,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應(yīng)當向原告李某某返還借款5萬元。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借款5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月息2%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訴訟費1350元,由被告無極縣泰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yù)交上訴費135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何穎欣 人民陪審員 張香國 人民陪審員 梁增兵
書記員:朱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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